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伯彥
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4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珍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