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55號
KLDM,108,交易,55,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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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成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成貴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9時許,騎 乘車牌JD5-568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 往瑞芳方向行駛,本應注意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左轉 ,竟疏未注意,行經基隆市○○區○○○路0 ○00號處,貿 然左轉,致撞及對向由告訴人徐泯凱所騎乘之車牌133-HYD 號普通重型機車,徐泯凱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胸壁挫 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及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於108年2月 26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872號提起公訴,於108年4月8日繫屬 於本院;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後,於108年7月26日發布通緝 ;惟被告已於109年2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1份(本院卷第135頁)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被 告羅成貴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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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