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宗緯
選任辯護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5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忠義、林宗緯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王莘茹(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前 遭告訴人黃世福性騷擾及侵犯身體,欲向告訴人索要賠償, 且知悉告訴人常出沒於其前女友即證人洪玉儒位於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住處,故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下午2 時許,邀集友人即被告王忠義、林宗緯2 人,由被告林宗緯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3 人前往上址,適 告訴人確在證人洪玉儒住處,被告3 人即向告訴人質問如何 處理上述私怨,經告訴人堅詞否認後,被告王忠義便稱:伊 係分局警察,既不承認需帶回分局調查偵辦等語,使告訴人 陷於錯誤,跟隨被告3 人搭乘前揭車輛離開。嗣被告3 人即 共同基於基於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起訴書原認係 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惟經檢察官於審理時更正)及非法剝 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在前揭車輛內,由被告王忠義坐在 後座控制告訴人,同案被告王莘茹接續向告訴人恫稱:「要 載到山上活埋」;「拿錢出來解決,否則就活埋」等語,被 告林宗緯負責將前揭車輛往山區行駛,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 ,自其所著褲子口袋取出前日(即同年月11日)及當日稍早 提領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2萬元交付予被告王莘茹,被 告林宗緯所駕駛之車輛方行調頭返回市區讓告訴人下車,告 訴人始得脫離被告3 人掌控。因認被告王忠義、林宗緯2 人
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嫌及第302 條 第1 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云云。貳、程序方面: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 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 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 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 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揆諸前揭意旨,與本案無罪部分相關之卷證資料,自無需贅 載證據能力部分之論述,合先敘明。
參、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 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意旨參照)。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 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 認(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300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上開判例所謂之無瑕疵,應係指被害 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 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 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 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 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復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嫌及 第302 條第1 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無非 係以被告2 人暨同案被告王莘茹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黃世 福之指述,復有證人即告訴人前女友洪玉儒之證述,告訴人 之母鄭秀珠名下永豐銀行帳戶106 年12月11日至12日存摺明 細、往來明細、手機簡訊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前揭車輛照片暨乘坐位置圖資為論據。訊據被告2 人堅詞 否認有何強制、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犯行,被告王 忠義辯稱:伊和林宗緯、王莘茹去洪玉儒家幫忙撿毒品,後 來折返是王莘茹向黃世福理論性侵未遂的事情,當時說要去 警察局講,可能黃世福聽錯,黃世福有問伊是不是警察,伊 想將計就計沒有否認,離開洪玉儒家到車上是黃世福自己上 車,因為當天下雨,林宗緯又被通緝怕被警察抓,不能在路 邊吵,伊在汽車後座都沒有做什麼事,也沒有押著黃世福, 王莘茹和黃世福一直在車上吵如何處理性侵未遂的事情,黃 世福就表示很有錢,把錢拿出來炫富,但拿多少錢伊不知道 ,王莘茹有沒有收下錢伊也不知道等語;被告林宗緯辯稱: 王莘茹叫伊開車載她和王忠義去找黃世福,王莘茹、王忠義 先進去,伊看怎麼這麼久他們都沒出來就進去看,看見王莘 茹正與黃世福吵架,王莘茹說黃世福之前要強姦她什麼的, 伊當時要請黃世福一起去警察局處理王莘茹被性侵未遂的事 情,可能黃世福自己有聽錯以為伊等是警察,後來王忠義叫 黃世福上車,黃世福自己跟著上車,伊等沒有押或打黃世福 ,後來車子發動出發,是要找一個可以坐的地方聊天,車子 開到一半,黃世福就說「我知道你們要什麼了啦」,就從口 袋掏出鈔票丟在地上,說「要把錢捐給政府」,伊覺得是王 莘茹把錢拿走了,因為當時是王莘茹在跟黃世福吵架,也不 知道多少錢,因為伊沒看到等語。
三、經查:
①被告2 人於案發時、地確曾偕同同案被告王莘茹,由被告林 宗緯駕駛前揭車輛一起前往證人洪玉儒住處,適巧遇告訴人 ,同案被告王莘茹因認前遭告訴人性侵未遂而與告訴人發生 口角,嗣被告3 人、告訴人一起離開證人洪玉儒住處坐上前 揭車輛,由被告林宗緯開車,同案被告王莘茹坐在副駕駛座 ,告訴人及被告王忠義坐在後座,在車上同案被告王莘茹仍
持續與告訴人爭吵,其後不久告訴人下車後離開,業據被告 2 人坦認如前,並與同案被告王莘茹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9至22頁、第285 至 289 頁,本院卷㈡第129 至174 頁、461 至464 頁),證人 洪玉儒之證述(見偵卷第35至37頁、第285 至289 頁、本院 卷㈡第129 至174 頁)均大致相符,及前揭車輛照片暨乘坐 位置圖在卷為憑,又告訴人於案發前日及當日,於其母鄭秀 珠名下之永豐銀行帳戶領取12萬5,000 元,有該帳戶存摺影 本、往來明細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3頁、第205 頁),此部 分之事實均堪以認定。
②惟徵諸告訴人於偵、審之歷次指述實有多處可疑,其於警詢 時指稱:伊案發時在洪玉儒家,當時有人敲門,伊叫洪玉儒 不要開門,但洪玉儒硬要開門,一開門後發現是王莘茹、林 宗緯、王忠義,伊只認識王莘茹,其他2 人都不認識,王忠 義說他桃園的朋友被深坑派出所逮捕,王莘茹指控伊對她性 騷擾,要解釋清楚,洪玉儒說你們不要在這邊亂事,王忠義 就說帶伊回去訊問,伊跟著他們前往民權街12巷口,發現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王忠義叫伊上車,林宗緯負責 駕駛,王莘茹坐在副駕駛座指揮,說要伊拿錢出來擺平,否 則要帶去山上活埋,伊就心生畏懼,因為一路上都在繞山路 ,但沒有人毆打伊,伊平常身上都會帶很多錢,就從右邊褲 子口袋拿出10萬元,左邊褲子口袋拿出2 萬元,過數10分鐘 後,要下車前伊有詢問王忠義是什麼單位的警察,王忠義說 是桃園中壢偵查隊的,後來伊回到洪玉儒家,跟洪玉儒說被 2 個自稱警察的人搶了等語(見偵卷第19至22頁);偵訊時 證稱:伊沒有性騷擾、性侵王莘茹,當天去找洪玉儒前有去 提款,因為洪玉儒被通緝,伊怕洪玉儒被警察找到時要幫她 易科罰金,自稱警察的人是王忠義,說要帶伊回分局偵辦, 伊就跟王忠義回去說明,後來王莘茹跟林宗緯在洪玉儒家待 了5 分鐘才走,伊覺得怪怪的,後來林宗緯開車,王莘茹坐 在副駕駛座,伊坐在駕駛座後面的後座,王莘茹說載到山上 活埋,車子往山上開過程中他們沒有對話,伊就從口袋拿出 12萬元,王莘茹就叫司機回頭往市區,停在學校對面,伊下 車前跟王忠義確認是哪個單位,王忠義自稱中壢偵查隊的, 伊下車就看他們車子的車牌等語(見偵卷第285 至289 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先去提款機領了錢(自媽媽鄭秀珠 的帳戶)就去找洪玉儒,因為洪玉儒當時有被判3 、4 個月 (後改稱4 、5 個月),伊之前也幫洪玉儒繳過27萬元,伊 每天身上都帶很多錢,最多100 多萬元,王莘茹、洪玉儒她 們都知道伊身上會帶很多錢,伊的錢從來不會先交給洪玉儒
保管,伊到洪玉儒家後,不到5 分鐘後有人敲門,原本伊聽 到王莘茹的聲音,叫洪玉儒不要開門,但洪玉儒還是去開門 ,王莘茹、王忠義、林宗緯就進來,王忠義就質問伊害王莘 茹和朋友在新店深坑被警察抓的事,還有性侵王莘茹的事, 說要把伊帶走,洪玉儒就說不行,王忠義就說是偵查隊的, 伊就告訴洪玉儒「沒關係,我跟他們去,他說他是偵查隊的 我就不會怕」,因為說是警察伊就放心跟著走,伊當場被王 忠義扣住脖子、肩膀被抓住,帶出去巷口等,沒多久林宗緯 、王莘茹就出來,大家一起上車,王忠義把車門打開讓伊上 車,上車後林宗緯開車,王莘茹坐在旁邊,王忠義坐在後座 扣住伊脖子,伊被箝制無法逃脫,在車上王莘茹說「不能讓 他走」、「把他帶到山頂活埋」,王忠義、林宗緯都沒說話 ,伊心裡很怕,安靜不敢說話,車子一直往山上開,伊覺得 不對但也不敢反抗,只好拿出12萬元交給王忠義,林宗緯就 把車子停下調頭回到市區,在一間國小對面下車,伊先看車 牌號碼然後記下來,還問王忠義是哪個單位,王忠義說是中 壢偵查隊的,林宗緯還很兇地叫伊走。下車後伊去找洪玉儒 講這件事,還有去買彩券,想要多留一些證據。王莘茹一直 指控伊性侵,根本子虛烏有,附表一的簡訊內容是伊截圖, 都是王莘茹傳給伊的簡訊,附表二的LINE對話紀錄,部分是 伊假冒洪玉儒之身分與王莘茹對談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2 至154 頁)。詳析告訴人所述,就被告王忠義是否有押制其 離去、究有幾人自稱為警察等節,說法前後不一,已有可疑 ,衡之告訴人與同案被告王莘茹間確有怨隙,同案被告王莘 茹亦曾多次傳送簡訊予告訴人(見附表一所示)及將遭告訴 人性侵未遂、性騷擾等情告知警方詢問如何處理,業據證人 即警員楊沛盛結證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70 至173 頁),足 見雙方素有過節甚明,不能排除告訴人有故意誇大以構陷同 案被告王莘茹及被告2 人之動機,可信性不高。再者,告訴 人亦係有多項前科之人,與警察接觸次述非寡,被告王忠義 若擔任警察工作,於身著便衣,毫無可徵識別身分之情形下 ,竟會攜同案被告王莘茹理論其他警局逮捕人犯之事,於無 任何犯罪事證之情形下,以扣住脖子、肩膀之方式強行押人 ,告訴人理應對其身分產生疑問而拒絕離場,甚之於車上同 案被告王莘茹口出惡言要索款項時,被告王忠義亦全然緘默 ,還代為收受款項,在在均非警察可能之作為,告訴人竟然 於下車前還詢問對方單位職稱,實屬難以想像,足見告訴人 所言情節之可信性實大有疑問。另告訴人於案發後,竟冒充 證人洪玉儒之身分,與同案被告王莘茹對話(見附表二), 細究其內容雖不能認定被告等人有罪(詳後述),惟僅見告
訴人大費周章,欲取得訴訟上有利證據以構陷同案被告王莘 茹入罪之心思,至為灼然。末者,本案辯論終結後,告訴人 甚而主動入監聯繫被告林宗緯,談判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事宜,口稱:「我故意叫她(證人洪玉儒)這麼講的(證人 洪玉儒稱被告林宗緯曾自稱警察)、她有照我這樣走你聽得 懂嗎」,及「我耳朵怎麼會聽不到,都馬聽我在那邊假的, 對不對?」等語,有本院勘驗監所面談錄音筆錄為憑(見本 院卷㈡第476 至477 頁、第480 頁),可見告訴人確係就本 案案情與證人洪玉儒曾事先討論,指導證言走向,而告訴人 於本院審理時多次陳稱重聽、耳朵生癌症(見本院卷㈡第15 1 至153 頁)等語,雖與本案無甚關聯,然可見其就與案情 無關事項仍要虛偽陳述,益見其所言之憑信性甚低,難以憑 採。
③參照證人洪玉儒之證詞,其於警詢時證稱:黃世福跟伊說被 人家搶,所以警方請伊協助調查,伊和黃世福之前是男女朋 友關係,黃世福於案發當日來伊住處要SIM 卡,約下午2 點 左右,王莘茹來找伊幫伊處理重的垃圾,王莘茹就與黃世福 發生言語爭吵,吵說之前被黃世福壓在床上性騷擾,害她跟 老公離婚要如何賠償,王莘茹的2 個朋友其中1 個說是警察 ,黃世福問是哪裡的警察,對方說是中壢的警察,黃世福就 願意跟她們走,伊有問那2 位先生會不會傷害黃世福,對方 說不會,4 人就離開了,約2 點半左右黃世福就說他的錢被 搶了20萬元,黃世福之前到伊住處,都會背1 個黑色的包包 ,從包包內拿出2 、3 疊千元大鈔在伊面前晃,這次沒有帶 等語(見偵卷第35至37頁);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有其他朋 友來找伊,黃世福剛好一起進來,原本伊有請王莘茹來處理 伊房子的事情,伊房子是樓中樓,王莘茹、黃世福在1 樓的 地方遇到,王莘茹就質問之前的金錢糾紛及性侵的事情怎麼 處理,黃世福說沒有性侵,林宗緯就自稱是中南部的警察, 要黃世福跟他走,黃世福說「他是警察,我跟他走」就出去 了,伊問王忠義「你們會傷害黃世福嗎?」王忠義回答「不 會,只是找黃世福出去談一談」,王莘茹也保證不會傷害黃 世福,之後他們出去發生什麼事伊不清楚,黃世福過了1 、 2 小時回來說被搶了,還被強迫去提款,還好還有一些錢沒 被搶,伊就叫黃世福去報警,黃世福說考慮一下等語(見偵 卷第285 至289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黃世福 原本說要來拿SIM 卡,伊叫黃世福不要過來,因為身體不舒 服,黃世福還是來了,在來之前被告3 人有來過1 次,因為 伊男友(胡吉良)之前有做一些犯法的事去關了,房子裡面 很多重物需要朋友幫忙清理,要去窗戶幫忙撿毒品,伊在案
發之前從來沒見過王忠義、林宗緯,當天有另外的一個朋友 要來,另外的朋友不喜歡見到陌生人,所以叫王莘茹他們晚 一點再過來,後來另外的朋友來了,朋友看到黃世福來了就 走了,沒多久王莘茹開始敲門,黃世福叫伊不要開,但當時 伊因為希望黃世福趕快走所以就開了,王莘茹就跟黃世福在 1 樓遇到,王莘茹就質問黃世福有關朋友與黃世福的糾紛, 以及性騷擾害她跟老公失和的事,林宗緯就說是警察,回去 再講,因為是便衣,她心裡有點懷疑也嚇了一跳,有請對方 出示警察證明,但對方沒有理會,黃世福就說沒關係跟著走 ,林宗緯就先走了,黃世福跟著走,伊攔住王忠義問說「你 們不會傷害他吧」,王忠義說「沒有,只是出去談談而已」 ,王莘茹跟王忠義是最後走的,過了1 、2 小時也不知道多 久,黃世福回來說被王莘茹他們搶了,一下子講12萬元、一 下子講20萬元,伊以為黃世福在說謊,就叫黃世福報警,但 黃世福說因為王莘茹是伊的朋友,可以考慮不要告王莘茹, 還質疑伊是不是跟王莘茹是一夥的,到晚上5 、6 點伊請黃 世福去買龍角散,黃世福說有問過朋友說要報警比較好,那 時伊在星城網路遊戲上有遇到王莘茹,問「你真的有搶黃世 福的錢嗎?」王莘茹說沒有,所以伊也不是很相信黃世福, 原本是王莘茹找伊去作證,並非黃世福找伊去作證,是後來 在朋友前妻的哥哥那邊聽說有看到被告3 人回去有分錢,才 相信黃世福說的話,案發之前王莘茹有告訴伊說被黃世福不 經意觸碰身體,毛手毛腳,晚上還會傳追求簡訊去騷擾她, 但她認為這是王莘茹和黃世福間的糾紛,伊不想管,也不喜 歡他們在伊家遇到或處理糾紛,案發後知道黃世福曾冒用伊 的LINE與王莘茹對話,伊很生氣,裡面如果有稱黃世福「老 頭」的就不是伊傳的,伊不會這樣叫黃世福,還質問黃世福 為何要這樣,黃世福說要留下證據,另外黃世福常常都會帶 裝錢的包包到伊家,有幫她繳過2 次易科罰金,案發當日黃 世福沒有帶包包,但沒注意有沒有大量現金放在口袋裡,案 發後伊和黃世福沒有討論過案情,自稱警察的人是林宗緯, 沒有人教她怎麼說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5 至168 頁、第26 5 至267 頁、卷㈢第25至37頁),經核證人洪玉儒歷次所述 就現場自稱為警察是何人、被告王忠義有無扣住告訴人脖子 等情,說法與告訴人已然迥異,依罪疑惟輕原則,無從認定 被告王忠義確有以手押解強行帶走黃世福之事實。而在場人 有無自稱警察一事,除告訴人、證人洪玉儒所述不同外,證 人洪玉儒既已知悉被告林宗緯、王忠義來其住處之目的,為 幫忙撿拾掉在窗外的毒品,該2 人當同屬毒品人口,但其後 於黃世福在場時竟口稱警察,未出示證件而將告訴人帶走,
實屬匪夷所思,又證人洪玉儒雖於本院審理時數度陳稱係同 案被告王莘茹找其作證,然警詢時並未提及此節,且證人洪 玉儒警詢筆錄之時間係於案發當日20時35分,甚而早於告訴 人(同日22時35分)、同案被告王莘茹(次日0 時39分), 亦與時序不合,衡諸證人洪玉儒與告訴人係前男女朋友身分 ,經濟上多方仰賴告訴人,亦曾由告訴人代為繳納易科罰金 ,生活費亦多尋覓告訴人支援,其與王莘茹僅認識1 個多月 ,且係男朋友介紹認識,業據證人洪玉儒陳明在案,交情深 淺高下立判,證人洪玉儒所言是否有所偏袒,亦未可知。另 自告訴人與被告林宗緯之前開監所面談錄音勘驗結果,告訴 人甚而有教唆證人洪玉儒作偽證之情,縱遭證人洪玉儒否認 此節,然仍足以彈劾證人洪玉儒所述之憑信性。另證人洪玉 儒就告訴人離開其住處後所發生遭搶情節之相關證言,均係 聽聞告訴人之事後轉述,且證人洪玉儒亦陳稱:告訴人回來 說王莘茹她們逼她去領錢,遭伊質問領錢有攝影機要調監視 器,告訴人又說沒有領錢,剛開始說被搶20萬元,一下子又 講12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7 頁、第162 至163 頁), 足見告訴人對證人洪玉儒亦說詞反覆,是證人洪玉儒所述, 難以補強告訴人前開瑕疵多見之指述,附此敘明。 ④前述永豐銀行帳戶雖於案發前日及當日分別有以現金提款之 方式,提出現金25,000元、10,000元、90,000元,僅能證明 告訴人有提款之事實,更況依證人洪玉儒所述,告訴人確有 隨身攜帶大量款項之習慣,但均會置入背包,案發當日並未 攜帶該背包,告訴人是否已將當日及前日提領之款項全數交 付予被告王忠義等人,乃屬未知,更況細繹證人洪玉儒所述 ,告訴人有向人炫富之習慣,則與同案被告王莘茹及被告王 忠義所供:告訴人於車上強調自己很有錢、把錢捐給政府等 節相合,不能排除告訴人係因同案被告王莘茹在車上與之爭 執性侵未遂一事,其自願交出款項欲解決紛爭,其案發當下 意思自由並未遭壓迫,惟事後反悔心有不甘,始行報警。且 報案時間距離案發後4 小時有餘,與一般人遭搶奪或恐嚇取 財後,驚嚇之餘必馬上前往警局報案之常情不符,實有多處 疑點難明。
⑤復參諸附表二所示之證人洪玉儒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譯文內 容,同案被告王莘茹雖有請證人洪玉儒刪除錄音等文字,但 自同案被告王莘茹之回應可知,有強調「沒搶他」、「我真 的沒搶他叫你刪是不是想有多出的麻煩」,且告訴人假稱有 錄音說王莘茹曾說要將告訴人活埋等節,同案被告王莘茹還 反問「是我嗎?」,顯見其對該等言語莫名不知所以,告訴 人甚而以「莘茹警局的筆錄他怎麼講都不重要,重點他如果
交給檢察官錄音那可是證據」,同案被告王莘茹即稱「好啦 不想著一件事情了啦等事情到了再講啦」等語,顯見其對是 否刪除錄音抱持無所謂之態度,又錄音內容是否刪除,如同 案被告王莘茹所述,其要求刪除錄音目的僅係避免增加訴訟 上之麻煩、困擾,並非可以反推、輔佐認定其確有恫嚇告訴 人如不賠償即載去山上活埋之事實,是以本院認定上開譯文 對本案判斷無甚影響,反顯示告訴人費盡心機,一再向同案 被告王莘茹套話欲取得對己有利之事證以便日後訴訟主張之 情狀。
⑥被告在被判罪確定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復被告並無自證 無罪之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被告否認犯罪所持 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 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 、102 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之辯 解縱有矛盾瑕疵、前後不一之情而難以盡信,然仍應有積極 證據存在,方能證明被告確有犯罪。查本案被告2 人雖曾於 警詢、偵訊時部分所辯與本院審理時有異,且對己身不利( 諸如:被告林宗緯陳稱之後才進去證人洪玉儒家、曾見到同 案被告王莘茹取走告訴人款項、被告王忠義陳稱告訴人誤認 其是警察,將計就計沒有否認等節),然該等供詞從未承認 其等確有強制、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行為 ,本案確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其等確犯罪行為如前述, 仍不能遽為其等有罪之認定,併此指明。
⑦共同被告王莘茹雖自承在車上曾因遭告訴人性侵未遂,故對 告訴人口出惡言,說不打電話給王莘茹先生解釋、或不承認 性侵未遂,就要告訴人不得好死,命被告2 人毆打告訴人等 事,惟就卷內證據而言,被告2 人亦未遵從命令毆打告訴人 ,亦無被告2 人有幫腔或出聲恫嚇告訴人等情事,甚而之後 讓告訴人下車離去,難認被告2 人與同案被告有何強制、妨 害自由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及推論,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2 人與同案被告王莘茹於案發時、地有何共同強暴、脅迫告 訴人之行為,因而促使告訴人交付金錢予同案被告王莘茹, 或有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情事,揆諸前開法條、判例及判 決意旨,自難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強制、以其他非法 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犯行,無從證明被告2 人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就此部分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五、職權告發: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第240 條定有明文。告訴人於偵、審中證述本
案案情有多處不實不如前述,又其與被告林宗緯於監所會面 時更自承有教導證人洪玉儒應訊之情同前,則告訴人應可能 涉及誣告、教唆偽證或偽證罪嫌,及證人洪玉儒應可能涉犯 偽證罪嫌,爰依上開規定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一】同案被告王莘茹傳給告訴人之簡訊內容┌──┬──────────────────────────────┬─────────┐
│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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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月16日週四 上午1:30 │偵卷第181 至183 頁│
│ │我到了啦 │ │
│ │我朋友真的在你家門口等到你出來 │ │
│ │警察來你家樓下了 │ │
│ │幹……你真的完蛋了害我朋友被警察抓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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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週四 上午 9:11 │ │
│ │幹,你害我們被捕 │ │
│ ├──────────────────────────────┤ │
│ │11月16日週四 上午 9:37 │ │
│ │出事的阿弟仔到現在還沒被放回來……我再想你應該不會做綁我們的│ │
│ │事但不是我相信你就行了你也要讓桃園的朋友相信啊! 你這樣避著只│ │
│ │是讓他們認為你真的做這件事桃園朋友說只要你出來講清楚他們答應│ │
│ │我不會為難你所以今晚前你要是再不出現的話那他們就認定是你綁的│ │
│ │了說真的我也不希望你出什麼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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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月22日週三 下午 7:30 │偵卷第183 頁 │
│ │你根本不是在我家樓下被抓的為何要說在我家樓下抓的 │ │
│ │幹你娘哩! 什麼我缺錢弄這招給你騙錢你怎麼死人話都講的出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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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月22日週三 下午 11:35 │偵卷第185 至187 頁│
│ │沒去告你我不得好死 │ │
│ │ │ │
│ │11月23日週四 下午 7:39 │ │
│ │給你兩天的時間對我所做的行為負起該負的負責... 到了下星期一我│ │
│ │正式提出告訴 │ │
│ │黃先生下個星期一正式對你提出告訴你的行為我會讓你付出代價若你│ │
│ │想和解請捐出三佰萬台幣給兒童基金會拿出捐贈的收據我就收回告訴│ │
│ │你還有三天的時間請把握這不是敲詐也不是恐嚇這是你的行為該負責│ │
│ │的卑鄙無恥下流骯髒不要臉下三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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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證人洪玉儒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譯文表(部分通話方因告訴人及證人洪玉儒均否認該部分為其所傳,故記載不詳)┌──┬──────────────────────────────┬─────────┐
│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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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期無法確認) │偵卷第219 頁 │
│ │王莘茹:弄視訊給你看 │ │
│ │(王莘茹與洪玉儒通話48秒) │ │
│ │(洪玉儒與王莘茹通話6秒) │ │
│ │洪玉儒:你是想改了嗎?(上午2:22) │ │
│ │王莘茹:沒東西啊(上午2:22) │ │
│ │洪玉儒:我還有一些他用的那個,本來想說看你能否幫我變現,沒我│ │
│ │ 用的那種(上午2:25) │ │
│ │王莘茹:你在哪(上午2:25) │ │
│ │洪玉儒:如果你需要再過來拿好了(上午2:25) │ │
│ │王莘茹:你過來方便嗎 (上午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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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期無法確認) │偵卷第221 頁 │
│ │王莘茹:我現在過去載你,啊你方便嗎?帶點男生的來吃嗎?(下午│ │
│ │ 11:41) │ │
│ │(王莘茹與洪玉儒通話17秒) (下午11:42) │ │
│ │12月12日 週二 │ │
│ │(洪玉儒與王莘茹通話26秒) (上午5:39) │ │
│ │(王莘茹與洪玉儒通話取消) (上午5:40) │ │
│ │(洪玉儒與王莘茹通話22秒) (上午5: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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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莘茹與洪玉儒通話16秒) (下午9:51) │偵卷第223 頁 │
│ │ │ │
│ │12月13日 週三 │ │
│ │王莘茹:我真的搞不懂為何你要跟老頭一起害我(上午1:44) │ │
│ │王莘茹:老頭說什麼只要你一句話就不告我這什麼意思(上午1:45)│ │
│ │王莘茹:有件事我問你希望你能坦白跟我說(上午6:06) │ │
│ │王莘茹:老頭說我搶他20萬他那天有沒有花錢買東西給你或者有給你│ │
│ │ 錢嗎?他去你家後口袋有錢嗎?他不是說被我搶為何他還說│ │
│ │ 有買什麼要給你還有去彩券行 (上午6:10) │ │
│ │洪玉儒:我沒有跟他一起害你,他沒有撤告嗎?不要被他分化影響,│ │
│ │ 從頭到尾跟我無關,是你要我去當證人,他最會做這種事,│ │
│ │ 我一句話他真的就不告了嗎?他還把事情推到我身上(下午│ │
│ │ 7:29) │ │
│ │洪玉儒:你不要被他的話影響 (下午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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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洪玉儒:他會撤告的,因為他在最後已經自曝其短,他要告你們什麼│偵卷第225 頁 │
│ │ ,擄人勒贖嗎?是他自願跟你們走的,你們也沒勒索他,恐│ │
│ │ 嚇取財,你們也沒傷他也沒有搶錢啊,他要告你們什麼,你│ │
│ │ 跟我說,他還沒撤告嗎?我在警局有跟他說要他撤告,因為│ │
│ │ 到後面他不見得會勝訴,如果真的逼他去領款,那直接條提│ │
│ │ 款機監視錄影帶就可,不用問來問去(下午7:38) │ │
│ │洪玉儒:我剛回來,你們何時要再來幫我撿窗戶外的東西(下午7:39│ │
│ │ ) │ │
│ │洪玉儒:你自己再仔細回想過程吧?他說我跟你是一伙,你說他跟我│ │
│ │ 一同害你,我何其無辜,所以我不想捲入你們的事件中,最│ │
│ │ 後結果還是會這樣裡外不是人 (下午7:42) │ │
│ │洪玉儒:根本跟我無關的事,會何又會撤到 (下午7:43) │ │
│ │洪玉儒:我不知道你就竟在害怕什麼,如果正如你所說的那樣,我聽│ │
│ │ 警察他們再討論,這案子只涉及誣告而已,至於這案子為何│ │
│ │ 警察那麼重視是因為有人假冒警察明細行搶有損警察形象及│ │
│ │ 名譽(下午 7: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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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洪玉儒:為何只涉及到誣告,警察不是 (下午7:52) │偵卷第227 頁 │
│ │洪玉儒:說你們兩個人有一人在說謊,相信警察的判斷力應該不差,│ │
│ │ 他們也懷疑黃先生說謊可能性較高,不然怎可能只是誣告罪│ │
│ │ (下午7:55) │ │
│ │ 12月14日 週四 │ │
│ │王莘茹:我想問件事,你們最後他有打電話去 110 撤告嗎(下午5: │ │
│ │ 35) │ │
│ │(洪玉儒與王莘茹通話 11 秒)(下午 5:37) │ │
│ │(洪玉儒與王莘茹通話 36 秒)(下午 5:37) │ │
│ │(王莘茹與洪玉儒通話 40 秒)(下午 11: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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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 詳:莘如,我過幾天就回去了電話不方便接對了那一天老頭在警│偵卷第229 頁 │
│ │ 局沒有帶手機對不對,莘如我朋友阿福他被你們押走過程你│ │
│ │ 們在車上講話都被他錄下來了他 (下午 6:56) │ │
│ │王莘茹:錄了什麼你聽到了什麼 (下午 8:27) │ │
│ │王莘茹:管他的我又沒搶他 (下午 8:28) │ │
│ │不 詳:3 (下午 8:40) │ │
│ │王莘茹:3什麼 (下午 8:41) │ │
│ │不 詳:莘如你知道他平常都帶身上有2 隻手當時在車上你看到收幾│ │
│ │ 是一支嗎在手上是不是 (下午 8:53) │ │
│ │王莘茹:莘如我有聽到你講話的聲音他都有錄音 (下午 8:55) │ │
│ │(不詳打電話給王莘茹無應答)(下午 8:56) │ │
│ │(不詳打電話給王莘茹取消)(下午 8: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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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莘茹:那你聽到什麼 (下午 9:08) │偵卷第23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