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鄭安婷
原 告 林永珍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十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
一、提出被告陳嘉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
109年1月9 日死亡)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
繼承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二、提出聲明由被告陳嘉彰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書狀及繕本(註
:按承受訴訟的繼承人總數,計算繕本份數),由本院送達
被告陳嘉彰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