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8號
CYDV,109,聲,38,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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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侯政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33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33號調整租金事件全部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訴字第833號調整租金事件之被告 ,於辯論時已自認有使用系爭房屋作手工花生糖販賣,及停 BMW5之汽車,且否認有經營整脊中心,但事不然,其收入 甚豐,該筆錄之記載與真實有差距。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聲請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 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 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 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訴字第833號調整租金事件之當事 人。又聲請人陳稱該事件之被告於辯論已自認有使用系爭房 屋作手工花生糖販賣,及停BMW5汽車,且否認有經營整脊 中心,但事不然而其收入甚豐,該筆錄之記載與真實有差距 ,而聲請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合於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之規定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



,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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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