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侯証松
侯証賢
侯秋花
侯錦輝
侯貞夷
林素蘭
侯香如
侯姵亘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瑪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侯証松、侯証賢、侯秋花、侯錦輝、侯貞夷、侯香如、侯姵亘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林素蘭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侯暹之繼承人,聲請人 等願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 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 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74條第 1項、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亦為 同法第1140條所明定。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侯暹(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108年12月18日死亡,聲請人侯証松 、侯証賢、侯秋花、侯錦輝、侯貞夷、侯香如、侯姵亘為
被繼承人侯暹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件在卷可稽,其等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二)聲請人林素蘭為被繼承人侯暹之媳婦,兩人間為姻親關係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非侯暹之法定 繼承人,是其聲請拋棄繼承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