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3號
CYDV,109,抗,3,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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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張水美 
      張水銀 
相 對 人 張月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
20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係指因裁 定而其權利直接受侵害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 28號、90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定意旨可參)。又抗告不合 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 明。經查,抗告人張水銀僅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之連帶保證人,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亦非如附表所示抵押 物之所有權人,其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抗告,復未陳明因原 裁定而受有何權利之侵害,自不能認其有抗告權,揆諸前開 說明,抗告人張水銀不得逕對原裁定提起提告。又抗告人雖 將第三人莊聰得列為相對人提起本件抗告,惟莊聰得於原聲 請事件僅為相對人張月意之送達代收人,亦非原裁定之當事 人,抗告人逕列非原裁定當事人之莊聰得為本審級之相對人 ,即非合法。從而,抗告人張水銀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抗告 ,及抗告人將莊聰得列為相對人提起抗告部分,於法即有不 合,應予駁回。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張水美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之抵押權予相對人張月意為債務之擔保,嗣抗告人張水美於 同年1 月29日邀同抗告人張水銀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張月 意借款3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 年4 月29日,詎抗告人屆 期均未依約繳款,遂聲請本件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三、抗告人抗告意旨則稱本件為財務糾紛云云。四、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 文。又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 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對於實體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 ,為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 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 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相對人張月意以抗告人張水美曾提供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張 月意,以擔保抗告人張水美所負債務,而因抗告人未依約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他項權 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等 影本為證,原裁定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張月意拍 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並不爭執上開 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金額為50萬元、屆期未清償 等事實,僅抗辯兩造間尚有財務糾紛等語,核屬實體事項之 爭執,依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非於 非訟事件程序中為此爭執。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 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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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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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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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末廣│三 │8-11 │66.00 │全部 │張水美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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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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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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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5 │嘉義市民│嘉義市末│住家用、│48.4│48.4│ │ │ │ │ │96│電梯樓│5.│平│全部│張水│
│ │ │族路825 │廣段三小│2層鋼筋 │7 │7 │ │ │ │ │ │.9│梯間 │04│方│ │美所│
│ │ │巷3號 │段8-11地│混凝土加│ │ │ │ │ │ │ │4 │ │ │公│ │有 │
│ │ │ │號 │強磚造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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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