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9年度,5號
CYDV,109,司法,5,202002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魏坤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6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 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 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 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次按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 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 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 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於108年12月30日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 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 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 、第16條部分,業據提出教育部109年1月10日臺教社(三) 字第1090004118號函、108年12月3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 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 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第1條、第4條、第5條、第14條,及第17條至第20條部分, 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 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 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