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3號
CYDV,109,司催,13,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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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美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 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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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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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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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忠銘 │保證責任嘉│108年12月31日 │4,180元 │JG1205827 │ │
│ │ │義市第三信│ │ │ │ │
│ │ │用合作社新│ │ │ │ │
│ │ │生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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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 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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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