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11號
CYDV,109,司促,2111,2020022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
債 權 人 許煥珅 
債 務 人 詠鋒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秀鳳 
人          
債 務 人 王秉宏 

債 務 人 順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詠鋒營造有限公司陳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⑵3,000,000元,及自108
  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108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詠鋒營造有限公司王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8,000,000元自108 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15元整, 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詠鋒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
  0元自108 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7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順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王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⑴2,800,000元,及自108 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⑵2,800,000元,及自108 年12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15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另本件債權人稱債務人詠鋒營造有限公司簽發編號9支票(支
  票號碼0000000)票面金額1,000,000元,王秉宏為背書人應
  連帶負責,唯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之記載,該支票之背
  書人並非王秉宏,債權人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
順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