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益銜即康景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益銜即康景汶發支付命令,惟查 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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