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3號
原 告 侯政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如涓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