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17號
CYDV,108,訴,717,2020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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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蔡振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0 萬元,訴訟標的即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得第
二審裁判費用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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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