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蔡振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0 萬元,訴訟標的即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得第
二審裁判費用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