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進松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93,4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