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盧陳來美
相 對 人 盧金樟
關 係 人 盧淑娟
盧淑滿
盧淑惠
盧淑蘭
盧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監護宣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