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7號
NTDV,109,訴,77,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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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當事 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提起訴訟, 固於起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㈠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 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都市計畫會,惟本院尚無法依 此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又起訴狀亦未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依前開 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㈢ 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以上各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0日公示送達原告, 並於同月30日生效,此有本院公示送達揭示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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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