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號
NTDV,109,訴,39,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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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號
原   告 黃鈺倩 
被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 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9 年2 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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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