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林奕辰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依照兩造所簽之聘僱同意承諾書第參條 第六項規定,如因聘僱同意承諾書生訟,雙方合意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既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則其管轄當然隨刑 事訴訟而定(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79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刑事訴訟法設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旨在便利人民,節省 勞費,並避免民、刑事裁判結果之歧異。故附帶民事訴訟, 係利用刑事訴訟程序而進行,其管轄自應以刑事訴訟為準,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則不適用於 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 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 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其所稱「該法院之民事庭」, 自指與管轄刑事訴訟案件之刑事庭同屬之法院的民事庭,並 非指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管轄權之法院(最高法院90年度 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且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 以合意定管轄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埔簡附 民字第5號判決有罪在案,而聲請人即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案承審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108年度埔簡附 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此有上開判決、裁定各1份附卷可 稽,是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既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管轄當 然隨刑事訴訟而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且無合意管轄之適用
。從而,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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