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號
NTDV,109,聲,1,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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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2號相對人張幼女
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永華吳鴻騰之債權人,因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陳 吳秀蘭之被繼承人吳永華已死亡,被繼承人吳永華生前所購 置之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張嘉珍名下,相對人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陳秀蘭曾對相對人張嘉珍提起終止借名 登記關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嗣相對人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陳秀蘭於本院取得勝訴判決後,於上訴 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相對人張嘉珍和解,惟相對人張 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永華吳鴻騰積欠聲請人債務許 久未為償還,相對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聲請人之債權,聲 請人為保全債權,與本件判決結果有直接之影響,應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並免於相對人等察覺而 逕行處分所獲得之財產致使聲請人再另行保全程序徒耗司法 資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本件卷 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 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 字第3723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憑。惟本院函詢 相對人張嘉珍等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表示意見,經106 年度 重訴字第12號事件之當事人張嘉珍張幼女吳棋楠、吳棋



祥、陳吳秀蘭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 係被繼承人吳永華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 人並非當事人,縱其為相對人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 永華、吳鴻騰之債權人,核與該案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 係,所提對於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張幼女吳棋楠吳棋祥吳鴻騰之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 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 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 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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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