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湯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吉貝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