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永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瑞燦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相對人黃瑞燦(住南投縣○○鎮○○里○○路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