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吉雄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許慶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查許慶
頌已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死亡,而有補正上開事項之必要,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