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4號
NTDV,109,司拍,14,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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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吟蒨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實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張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
  ○○鎮○○巷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應含與繼承人間未分戶前
  之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又聲請人請求拍賣之附表所示土地,未辦繼承登記,依法須
  以被繼承人張實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應更正陳明本件相
  對人。
 ㈡請向被繼承人張實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
  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㈣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㈤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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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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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    │勞水坑 │126-161     │ │2633       │全部    │張實(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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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