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蕭聖耀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侯君儒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明本件二筆抵押權債權之債務人分別為何人及補正抵押權
之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匯款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等)暨上開
二筆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之理由與依據(依聲請人所提借據上
載借款人為侯君儒、債權人為侯志翰,且清償日期均為空白
,而有補正及釋明之必要)。
㈡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
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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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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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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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 │665-15 │ │7981 │全部 │侯君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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