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壬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
萬零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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