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經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
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得請求
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
1項、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
僅提出匯款收據,並未提出兩造就上開借款有何約定利率之
釋明文件,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之
利率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