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俊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秋蘭
一、債務人高俊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
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
個月者,就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俊仁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秋蘭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