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8號
NTDV,109,司促,658,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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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晏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顧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晏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呈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
  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
  債權人雖另請求債務人范瑋珊林晏成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惟債務人范瑋珊之戶籍現係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
  債務人林晏成之戶籍現係設於南投縣草屯戶政事務所,有債
  務人范瑋珊林晏成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而此係因其二人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者,依戶籍法
  逕為改列之措施;又債務人范瑋珊林晏成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是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關於債務人范瑋珊林晏成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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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