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晏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顧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晏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呈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
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
債權人雖另請求債務人范瑋珊、林晏成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惟債務人范瑋珊之戶籍現係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
債務人林晏成之戶籍現係設於南投縣草屯戶政事務所,有債
務人范瑋珊、林晏成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而此係因其二人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者,依戶籍法
逕為改列之措施;又債務人范瑋珊、林晏成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是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關於債務人范瑋珊、林晏成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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