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6號
NTDV,109,司促,536,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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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連震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連震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7日止累計67,173元正未給付
  ,其中17,281元為消費款;46,29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震西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281│     │月18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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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