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4號
NTDV,109,司促,524,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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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霈寬即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4年6月2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
   約定於98年6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霈寬即陳│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9%   │
│  │209,69│怡君   │月23日起  │      │       │
│  │2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霈寬即陳│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09,69│怡君   │月23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2元  │     │      │      │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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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