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9號
NTDV,109,司促,1119,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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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修元即蔡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修元即蔡志鵬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
  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
  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2月11日止累計23,868元正
  未給付,其中7,072元為本金;16,7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修元即蔡志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2月11日止累計240,969元
  正未給付,其中65,216元為消費款;172,153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修元即蔡│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072 │志鵬   │月12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修元即蔡│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5,216│志鵬   │月12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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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