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田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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