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8年度,289號
NTDV,108,司調,289,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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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蔡吉濱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吉濱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108, 855元及利息,竟將其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智雄之不動產,以 繼承為登記原因登記予相對人蔡**,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蔡 吉濱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等之分割協 議及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相對人蔡**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蔡吉濱及其他 繼承人公同共有所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 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 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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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