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823號
NTDV,108,司促,7823,202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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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又心即許郭西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涼桂即許郭西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春評即許郭西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春堂即許郭西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春傑兼許郭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又心、許涼桂許春評許春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郭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春傑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及更正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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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