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68號
NTDV,108,司促,7568,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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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袁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喬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元,及其中㈠新臺
  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
  貳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
  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
  據以請求付款之附表編號1支票提示日為民國107年1月3日,
  有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查,是依據上開說明,上開支票其
  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
│編號│發  票  日│ 金    額 │  提示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台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6年12月12日 │200,000元   │107年1月3日  │AF0000000   │
├──┼───────┼───────┼───────┼───────┤
│002 │106年12月29日 │255,000元   │106年12月29日 │AF0000000   │
├──┼───────┼───────┼───────┼───────┤
│003 │107年1月22日 │200,000元   │107年1月22日 │AF0000000   │
├──┼───────┼───────┼───────┼───────┤
│004 │107年1月25日 │145,000元   │107年1月25日 │AF0000000   │
├──┼───────┼───────┼───────┼───────┤
│005 │107年2月12日 │230,000元   │107年2月12日 │AF0000000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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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喬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