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房靜依
楊惠嵐
余欣穎
王紫怡
曾素如
劉孟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谷佩芬
廖慧芬
徐惠如
施佩奇
陳佳妤
陳家榆
陳俞寧
曾如瑄
張純華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陳怡汝
陳冠筑
吳育婷
吳麗玲
郭怡君
魏若庭
劉泳言
盧彥伶
陳焄儒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簡司育
陳素卿
謝芳俊
黃雅宏
林永晴
江科迪
余秋松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廖述瑋即新泰宜婦幼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均曾為被告之員工且到職日及離職 日如附件所示,被告於民國108 年初通知全體員工將歇業或 由他人承購經營,嗣於108 年3 月至4 月間解雇原告並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且製作積欠薪資及資遣費用表供原告簽 名確認,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108 年2 月至4 月之 薪資及資遣費。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項、第22條第2 項前段、第23條第1 項、第2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 1 項、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各如 附表一「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欄所示之金額。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渠等均曾為被告之員工且到職日及離職日如 附件所示,被告於108 年初通知全體員工將歇業或由他人承
購經營,嗣於108 年3 月至4 月間解僱原告並發給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且製作積欠薪資及資遣費用表供原告簽名確認, 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108 年2 月至4 月之薪資及資 遣費,共積欠原告各如附表一「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欄所示 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附件、離職證明書、兩造簽名之新泰 宜婦幼醫院積欠一覽表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第95頁至第 16 5頁),且有衛生福利部108 年10月16日衛部醫字第 108002 8056 號函、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8 年11月22日投衛 局醫字第1080030219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3 頁、第 247 頁)。而本院將載有原告主張上情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 108 年10 月8日、108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被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或爭執 ,依上開規定,已視同自認上情,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一「被告應給付之 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 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 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16條第2 項規 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109 年1 月1 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5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雖為勞動事件法施行前發生且已繫屬之勞動事件,於 109 年1 月1 日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仍應適用勞動事件法之 規定。又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 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 1 項、第2項 亦有明文。本判決主文第1 項部分,原告雖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該部分既屬就勞工之給付請 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 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姓 名│薪資 │資遣費 │被告應給│
│ │ ├────┬────┬────┤ │付之總額│
│ │ │108年2月│108年3月│108年4月│ │ │
├──┼───┼────┼────┼────┼────┼────┤
│ 1 │房靜依│ 44,308│ 54,208│ 28,781│ 34,909│ 162,206│
├──┼───┼────┼────┼────┼────┼────┤
│ 2 │楊惠嵐│ 23,629│ 23,100│ 29,886│ 24,685│ 101,300│
├──┼───┼────┼────┼────┼────┼────┤
│ 3 │余欣穎│ 26,056│ 26,056│ 28,890│ 22,012│ 103,014│
├──┼───┼────┼────┼────┼────┼────┤
│ 4 │王紫怡│ 52,000│ 54,428│ 68,014│ 46,450│ 220,892│
├──┼───┼────┼────┼────┼────┼────┤
│ 5 │曾素如│ 23,100│ 23,100│ 23,846│ 19,279│ 89,325│
├──┼───┼────┼────┼────┼────┼────┤
│ 6 │劉孟珠│ 55,894│ 59,264│ 29,426│ 39,150│ 183,734│
├──┼───┼────┼────┼────┼────┼────┤
│ 7 │谷佩芬│ 25,437│ 25,609│ 21,249│ 21,000│ 93,295│
├──┼───┼────┼────┼────┼────┼────┤
│ 8 │廖慧芬│ 26,132│ 25,931│ 22,650│ 21,360│ 96,073│
├──┼───┼────┼────┼────┼────┼────┤
│ 9 │徐惠如│ 28,966│ 29,135│ 26,060│ 23,968│ 108,129│
├──┼───┼────┼────┼────┼────┼────┤
│10 │施佩奇│ 71,565│ 79,357│ 13,634│ 57,216│ 221,772│
├──┼───┼────┼────┼────┼────┼────┤
│11 │陳佳妤│ 63,172│ 67,133│ 6,906│ 52,535│ 189,746│
├──┼───┼────┼────┼────┼────┼────┤
│12 │陳家榆│ 90,228│ 97,756│ 0│ 67,421│ 255,405│
├──┼───┼────┼────┼────┼────┼────┤
│13 │陳俞寧│ 43,812│ 32,045│ 13,204│ 29,479│ 118,540│
├──┼───┼────┼────┼────┼────┼────┤
│14 │曾如瑄│ 23,848│ 28,303│ 3,109│ 5,701│ 60,961│
├──┼───┼────┼────┼────┼────┼────┤
│15 │張純華│ 31,533│ 21,716│ 13,950│ 25,227│ 92,426│
├──┼───┼────┼────┼────┼────┼────┤
│16 │陳怡汝│ 41,312│ 32,216│ 18,429│ 14,911│ 106,868│
├──┼───┼────┼────┼────┼────┼────┤
│17 │陳冠筑│ 8,434│ 10,132│ 9,274│ 7,327│ 35,167│
├──┼───┼────┼────┼────┼────┼────┤
│18 │吳育婷│ 67,958│ 87,143│ 0│ 57,523│ 212,624│
├──┼───┼────┼────┼────┼────┼────┤
│19 │吳麗玲│ 63,427│ 74,125│ 26,352│ 46,233│ 210,137│
├──┼───┼────┼────┼────┼────┼────┤
│20 │郭怡君│ 32,200│ 20,287│ 7,275│ 26,010│ 85,772│
├──┼───┼────┼────┼────┼────┼────┤
│21 │魏若庭│ 69,477│ 73,293│ 30,965│ 43,983│ 217,718│
├──┼───┼────┼────┼────┼────┼────┤
│22 │劉泳言│ 88,163│ 78,339│ 2,693│ 51,483│ 220,678│
├──┼───┼────┼────┼────┼────┼────┤
│23 │盧彥伶│ 31,056│ 31,056│ 35,152│ 26,594│ 123,858│
├──┼───┼────┼────┼────┼────┼────┤
│24 │陳焄儒│ 25,747│ 26,166│ 0│ 4,691│ 56,604│
├──┼───┼────┼────┼────┼────┼────┤
│25 │簡司育│ 33,000│ 33,000│ 39,210│ 26,627│ 131,837│
├──┼───┼────┼────┼────┼────┼────┤
│26 │陳素卿│ 44,056│ 44,056│ 37,846│ 35,948│ 161,906│
├──┼───┼────┼────┼────┼────┼────┤
│27 │謝芳俊│ 13,000│ 13,000│ 13,000│ 11,543│ 50,543│
├──┼───┼────┼────┼────┼────┼────┤
│28 │黃雅宏│ 32,056│ 32,056│ 34,535│ 27,200│ 125,847│
├──┼───┼────┼────┼────┼────┼────┤
│29 │林永晴│ 39,056│ 39,056│ 36,326│ 32,283│ 146,721│
├──┼───┼────┼────┼────┼────┼────┤
│30 │江科迪│ 63,187│ 76,125│ 65,400│ 36,720│ 241,432│
├──┼───┼────┼────┼────┼────┼────┤
│31 │余秋松│ 67,500│ 66,075│ 68,200│ 58,803│ 260,578│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號│姓 名│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 │ │為假執行之金額 │
├──┼───┼───────────┤
│ 1 │房靜依│162,206 │
├──┼───┼───────────┤
│ 2 │楊惠嵐│101,300 │
├──┼───┼───────────┤
│ 3 │余欣穎│103,014 │
├──┼───┼───────────┤
│ 4 │王紫怡│220,892 │
├──┼───┼───────────┤
│ 5 │曾素如│89,325 │
├──┼───┼───────────┤
│ 6 │劉孟珠│183,734 │
├──┼───┼───────────┤
│ 7 │谷佩芬│93,295 │
├──┼───┼───────────┤
│ 8 │廖慧芬│96,073 │
├──┼───┼───────────┤
│ 9 │徐惠如│108,129 │
├──┼───┼───────────┤
│10 │施佩奇│221,772 │
├──┼───┼───────────┤
│11 │陳佳妤│189,746 │
├──┼───┼───────────┤
│12 │陳家榆│255,405 │
├──┼───┼───────────┤
│13 │陳俞寧│118,540 │
├──┼───┼───────────┤
│14 │曾如瑄│60,961 │
├──┼───┼───────────┤
│15 │張純華│92,426 │
├──┼───┼───────────┤
│16 │陳怡汝│106,868 │
├──┼───┼───────────┤
│17 │陳冠筑│35,167 │
├──┼───┼───────────┤
│18 │吳育婷│212,624 │
├──┼───┼───────────┤
│19 │吳麗玲│210,137 │
├──┼───┼───────────┤
│20 │郭怡君│85,772 │
├──┼───┼───────────┤
│21 │魏若庭│217,718 │
├──┼───┼───────────┤
│22 │劉泳言│220,678 │
├──┼───┼───────────┤
│23 │盧彥伶│123,858 │
├──┼───┼───────────┤
│24 │陳焄儒│56,604 │
├──┼───┼───────────┤
│25 │簡司育│131,837 │
├──┼───┼───────────┤
│26 │陳素卿│161,906 │
├──┼───┼───────────┤
│27 │謝芳俊│50,543 │
├──┼───┼───────────┤
│28 │黃雅宏│125,847 │
├──┼───┼───────────┤
│29 │林永晴│146,721 │
├──┼───┼───────────┤
│30 │江科迪│241,432 │
├──┼───┼───────────┤
│31 │余秋松│260,5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