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玉瑛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被 告 柯憲奇 柯憲宗 柯淑媛 柯憲貴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碧慧 被 告 柯憲智 胡維清 林建位(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順(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宏(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昌(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秋(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梁文龍 梁秀柑 梁敬参 梁耀巍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佳樺 被 告 梁有環 訴訟代理人 梁裕祥 被 告 梁明春 訴訟代理人 梁智勇 被 告 梁志銘 梁月鳳 梁有福即蔡梁有福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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