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9號
NTDV,107,訴,69,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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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玉瑛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柯憲奇 
      柯憲宗 

      柯淑媛 
      柯憲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碧慧 
被   告 柯憲智 
      胡維清 
      林建位(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順(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宏(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昌(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秋(即胡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梁文龍 
      梁秀柑 
      梁敬参 

      梁耀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佳樺 
被   告 梁有環 
訴訟代理人 梁裕祥 
被   告 梁明春 
訴訟代理人 梁智勇 
被   告 梁志銘 
      梁月鳳 
      梁有福即蔡梁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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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