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秉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鄭荣勝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 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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