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益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益寬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益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 條均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08 年度 訴緝字第37號判決,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2 罪,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8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後,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805 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罪質相同 ,施用毒品具有成癮、反覆為之等特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