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字,109年度,37號
NTDM,109,投交簡,37,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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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交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永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永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曹永坤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間已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 院以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27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1 萬元,緩刑2 年確定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竟仍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 後駕車之政令,恣意於酒後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而再度為 酒後駕車之犯行,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 當程度之危害,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檢查獲;兼衡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6號
被 告 曹永坤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 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永坤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276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緩刑2 年,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執行 100 小時義務勞務確定,已於106 年4 月17日履行義務勞務 完畢,且於107 年6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而未經撤銷(未構 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8 年12月17日晚間11時許 ,在南投縣南投市南崗二路某商店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 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間11時1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 間11時36分許,行經南投縣南投市福崗路與華陽路口時,因 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稽查,發現曹永坤身上酒味濃厚,遂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3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永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半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中華電信-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及 錄影翻拍照片4 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劉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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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