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28號
NTDM,108,訴緝,28,2020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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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其旭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
年度偵字第3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其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其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由本院訊問後, 被告否認犯行,然依證人即購毒者楊錦松林冠宇等人之證 述,以及扣得之海洛因及行動電話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 嫌疑重大,且被告逃亡大陸長達17年,經本院發布通緝,有 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 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自民國108 年 8 月9 日執行羈押,嗣於108 年11月9 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 ,再於109 年1 月9 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在案。二、茲本案延長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被告於91年該案審理期間逃亡大 陸,逃亡期間達17年之久,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未予羈押顯難進 行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情形 ,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3 月9 日起延長 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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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