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12號
NTDM,108,聲,912,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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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樵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3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樵嘉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樵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 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 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件所示 之罪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 、3 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 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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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