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揚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26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明揚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王明揚係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亞保全公司)之總 經理特助,負責東亞保全公司之教育訓練工作,為從事業務 之人。緣東亞保全公司與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下稱榮 總埔里分院)先後簽立104 年度、105 年度、106 年度之「 保全(警衛勤務)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檢察官起訴書就此 贅載103 年度應予刪除)。詎王明揚明知東亞保全公司每月 應辦理在職教育訓練,為便宜行事,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之接續犯意,列印先前已使用過之教育訓練照片,並 將此不實之照片使用於其製作之教育訓練紀錄之文書上(不 實使用之時間、照片均如附表一、二所示),再彙整其他東 亞保全公司之請款資料後,一併送交榮總埔里分院審核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榮總埔里分院對於履約管理之正確性。 ㈡案經榮總埔里分院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明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司秉杰、劉萱臻於偵查中之陳述。
㈢榮總埔里分院107 年11月28日中總埔政字第1070200067號函 附調查報告、東亞保全員教育訓練照片比對結果、東亞總機 人員教育訓練照片比對結果、該院107 年12月18日中總埔政 字第1070003136號函附履約資料、該院104 年度至107 年度 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及驗收紀錄各1 份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明揚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 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均係基於同一之目的,且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實行,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於行為態樣上難以強行,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個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即足。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時方便,竟在業務上製作之教育訓練紀錄 上登載不實之照片使之附合成為教育訓練紀錄之一部分,進 而持以行使,已害及告訴人榮總埔里分局履約管理之正確性 ,而害及告訴人之權益,行為實屬不該,兼衡其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 、已經給付全部賠償完畢,有榮總埔里分院109 年1 月30日 中總埔祕字第1090000116號函及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各 1 份在卷為參,暨其自述其現仍為保全,月薪約新臺幣3 萬 元,需扶養女兒及妻子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東亞保全公司保全員教育訓練照片比對結果┌──┬───────────┬──────────────┐
│編號│已使用過之教育訓練照片│不實使用於教育訓練紀錄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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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104 年1 月18日教育訓練│105年1月29日教育訓練照片6張 │
│ │照片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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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104 年3 月21日教育訓練│105年3月21日教育訓練照片5張 │
│ │照片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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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104 年4 月29日教育訓練│104 年5 月26日、104 年7 月26│
│ │照片編號6 │日教育訓練照片編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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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104 年8 月28日教育訓練│104 年7 月26日教育訓練照片編│
│ │照片編號4、5 │號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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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104 年8 月28日教育訓練│104 年10月28日教育訓練照片編│
│ │照片編號2、4、6 │號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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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105 年5 月27日教育訓練│105 年7 月25日教育訓練照片6 │
│ │照片6張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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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105 年8 月24日教育訓練│105年10月23日教育訓練編號3 │
│ │照片編號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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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 │103 年12月27日教育訓練│105年12月17日教育訓練照片6張│
│ │照片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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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 │104 年9 月27日教育訓練│105年9月24日教育訓練照片6張 │
│ │照片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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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 │106 年9 月30日教育訓練│106 年10月23日教育訓練照片編│
│ │照片編號1、3、5、6 │號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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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東亞保全公司總機人員教育訓練照片比對結果┌──┬───────────┬──────────────┐
│編號│已使用過之教育訓練照片│不實使用於教育訓練紀錄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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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104 年3 月21日教育訓練│104 年4 月29日教育訓練照片編│
│ │照片編號6 │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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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105 年5 月27日教育訓練│105 年7 月25日、105 年11月26│
│ │照片編號6 │日教育訓練照片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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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105 年7 月25日教育訓練│105 年11月26日教育訓練照片編│
│ │照片編號1、3 │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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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105 年7 月25日教育訓練│105 年11月26日教育訓練照片編│
│ │照片編號2、6 │號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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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105 年7 月25日教育訓練│105 年11月26日教育訓練照片編│
│ │照片編號4 │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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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105 年12月17日教育訓練│106年4月17日教育訓練照片6張 │
│ │照片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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