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56號
TNEV,109,南簡補,56,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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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   告 李瑞婷 
訴訟代理人 李廣元 
被   告 黃鳳珠 

      蘇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計算式
:397,300元+30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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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