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52號
TNEV,109,南簡補,52,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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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52號
原   告 何乾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賈昀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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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