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45號
TNEV,109,南簡補,45,202002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永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