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吳榮謨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