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2號
原 告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訴訟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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