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72號
TNEV,109,南小補,72,202002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2號
原   告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訴訟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1/1頁


參考資料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