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惠暄即黃琬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
第148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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