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346號
TNEV,108,南簡,346,202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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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玉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哲耀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計
算式: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押租金30萬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判決
附表所示本票面額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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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